许可类型
在瑞士居留期间工作或居留超过 3 个月者,均需要相应许可。许可由州移民和公民权管理局 (Amt für Migration und Bürgerrecht) 签发,分为短期居留许可(最长 1 年)、居留许可(有期限)和永久居留许可(无期限)和以及跨境通勤许可。
- 短期居留许可 L:此许可适用于出于特定目的在瑞士生活一定期限(通常为 1 年)的个人。大多数欧盟/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(EU/EFTA) 国家公民,只要能提供 3 个月至一年的劳务关系证明,均有权获得此许可。
- 居留许可 B:此许可证适用于在瑞士较长期居留的个人。大多数欧盟/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(EU/EFTA) 国家公民只要能够证明需要在瑞士工作一年以上(劳务合同),就有权获得此许可,一旦颁发,有效期为 5 年。对于其他国家公民,有效期为 1 年。期限过后,必须申请延期。针对此类人员,延期可能与某些条件相关联,例如参加德语课程,且延期申请并非必然获得批准。可能否决延期的原因,包括刑事犯罪或依赖社会福利。如果持有者在国外连续居留超过六个月,此类居留许可会失效。获得认可的难民也将获得 B 类许可。
- 永久居留许可 C:此许可适用于已在瑞士居留满 5 年或 10 年的个人,并同样对欧盟/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(EU/EFTA) 国家公民和其他国家公民有着不同的条件规定。如果持有者移居国外,在某些情况下,永久居留许可最长可以保留四年。为此,必须向移民和公民权管理局提出申请。
- 临时收留 F:此许可提供给未获认可为难民,但临时获得收留的寻求庇护者。此许可必须每年更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