瑞士联邦
瑞士联邦建立于 1848 年,首都为伯尔尼。瑞士并非基于单一民族、语言或宗教的共同体,而是不同文化背景人民的自愿联合,即所谓的“意志民族”。在国际政治事务中,瑞士是一个中立国。
瑞士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层级:联邦、州(联邦制国家成员)和市镇。瑞士公民可以就各种政治事项进行投票表决。
瑞士联邦建立于 1848 年,首都为伯尔尼。瑞士并非基于单一民族、语言或宗教的共同体,而是不同文化背景人民的自愿联合,即所谓的“意志民族”。在国际政治事务中,瑞士是一个中立国。
为了防止权力集中,瑞士和各州的国家权力分为三个彼此独立的部门:立法机构(立法权)、行政机构(执法权)和司法机构(司法权)。在巴塞尔乡村州 (Basel-Landschaft),相应职能由以下单位负责:
立法机构:州委员会(Landrat,90 名成员,每四年由人民选举产生)
执行机构:政府委员会(Regierungsrat,5 名成员,每四年由人民选举产生)
司法机构:各州级法院及地方民事法院
各市镇也均设有立法机构(市镇居民大会或议院)和行政机关(市镇委员会)。在联邦层级,立法机构包括两个议院:国民院和联邦院。联邦政府(7 名成员)称为联邦委员会。国家层级上也有多种不同的法院。例如,州级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到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的联邦法院。
手册“本州简介”(DE)
瑞士公民拥有表决和选举权,可以选举市镇、州和联邦层级的政治机构,并可自行参选。此外,公民可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市镇、州和联邦层面的政治事务(直接民主制)。通过大众倡议,公民也可以将自己的事宜付诸表决。 居住在巴塞尔乡村州 (Basel-Landschaft) 的外国人没有表决和选举权,但是可以就各种政治事宜向当局请愿,此外往往会有机会在居住地参与各种委员会、利益团体或协会。
手册“本州简介”(DE)
瑞士的最高法律原则由联邦宪法规定,而联邦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就是欧洲人权公约 (EMRK) 所规定之基本权利。它们保障人的生存权(例如生命权、危难时获得救助的权利),以及个人免受国家权力或群体免受多数派侵害的权利,也旨在确保没有人因出身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或性向而遭受歧视。在巴塞尔乡村州 (Basel-Landschaft),种族歧视受害者可获得支持和咨询服务。瑞士奉行宗教、言论和新闻自由。
ch.ch / 更多信息 (DE)